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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河铁路河口县辖区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未嫁接1元/株(棵),已嫁接3元/株(棵)。

  四、征用荒山、荒地综合补偿

  500元/亩。

  五、征用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综合补偿

  (一)路

  1.三级以下沥青路:120元/平方米;

  2.三级以下弹石路:100元/平方米;

  3.三级以下沙石路:80元/平方米;

  4.素砼路、素砼地板:50元/平方米。

  (二)房屋(含配套等类似建筑设施)

  1.框架结构建筑:80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建筑:7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建筑:500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建筑:400元/平方米;

  5.简易房:80元/平方米;

  6.木竹房:40元/平方米。

  7.厩舍

  (1)土木墙:20元/平方米;

  (2)砖石墙:110元/平方米。

  8.大门

  (1)铁大门:120元/平方米。

  (2)木大门:80元/平方米。

  9.菜地大棚

  (1)钢架结构: 40元/平方米;

  (2)竹木结构: 10元/平方米。

  (三)围墙

  1.土围墙:80元/立方米;

  2.砖围墙:150元/立方米;

  3.块石砌体墙:120元/立方米。

  (四)坟

  1.土堆:700元/冢;

  2.砖砌:900元/冢;

  3.石砌:1200元/冢。

  (五)其它设施

  1.铸铁、镀锌、塑料水管:按市场价计算。

  2.水井:100元/米。

  3.水池:150元/立方米(按砌体方量计算)。

  4.沼气池:2500元/个。

  5.水渠:90元/米。

  6.塘坝:容积1万立方米以内的60元/立方米。

  其它未列地类(建筑物)及附着物(设施),因建设确需征用时可参照以上类似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或协商解决。临时征用土地的当年地面附着物补偿与永久性征用土地的附着物补偿相同;承包种植经济作物的承包人,地上附着物按2季补偿,补偿剩余的兑现给土地所有者;涉及套种的各种经济作物,只补偿一种主要经济作物;依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的,另作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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