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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二)坚持评选条件,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人员倾斜。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3)、《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等,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1800字左右,不另附事迹材料(推荐的个人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同时,报送集体或个人简要材料(200字左右)、推荐报告(人选产生程序、公示结果)各1份。

  推荐名单请各单位于2011年10月15日前报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材料连同电子版请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送,邮件请注明地区或单位(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各类审批表可到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下载(www.zjsft.gov.cn)。

  四、奖励办法

  根据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分别颁发奖牌和证书。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进行表彰。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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