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2.班子团结坚强,勤政廉洁,领导作用好;队伍整体素质高,工作表现好;基本建设好,内部管理规范、科学。
3.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要业务工作指标居本省同行业领先位置,为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受到普遍称赞。
4.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公正、廉洁执法,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二)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执法为民、执业为民,积极为党和人民工作,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钻研业务,扎实工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热爱群众,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长期保持先进,成绩突出,得到群众认可;或工作上有重大贡献,堪称学习楷模。
5.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由县(市、区)司法局(含)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经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提出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集体名称或个人姓名、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后,报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监狱劳教系统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审核公示,提出推荐对象并上报;律师行业劳动模范由省律师协会确定初选人员,通知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审核公示并上报推荐对象)。
在各地各单位推荐基础上,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择优确定我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
对拟表彰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及拟定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由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