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0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
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十二五”期间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评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63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决定在推荐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同时,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及其管理单位;先进工作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劳动模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所属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共评选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30 个、“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70 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在评选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基础上,由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择优推荐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我省可推荐3个全国先进集体、6名全国先进工作者、2名劳动模范)。
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须在拟推荐我省表彰的先进中标明1个集体和1名个人作为全国先进的候选对象。其中,分别请省律师协会、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各推荐1名“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候选对象。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