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10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为保证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提高地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其大额医疗补助的缴费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元调整至每月10元。其中: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个人按每月5元缴纳。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