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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要按照《哈密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要求,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共同责任,进一步完善煤矿整顿关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交换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研究安全生产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措施,形成执法整体合力,提升执法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向地区安委会报告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建立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共同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安全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项目进入,限制引入危险性较大且安全技术落后的项目。不符合城镇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健康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健康设施未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通过竣工验收,不提供生产经营用水、电、暖、气,不提供贷款,不办理建筑权属证书。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创新安全监管执法观念,从重事后查处向重事前防范转变。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乡(镇)、村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及时发现、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考核,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企业从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培训、从业人员条件、安全投入、设备设施安全、现场作业安全、危险工艺自动控制、应急救援体系、安全检查、作业环境和职业健康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改善劳动环境,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县(市)、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要将执法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努力改善执法监管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在执法监管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给予支持,为执法监管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特岗人员为安全执法监管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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