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石灰行业健康发展,今后新建(扩)改建项目,须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本《意见》的项目由地州市投资(或建材)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含兵团),同时抄报自治区建材行办,由自治区建材行办提出复核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加大“上大关小”力度各地建材主管部门要对现有石灰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并于今年年底之前,将一次性煅烧、窑的高径比小于3、有效高度小于18米、无烟气和粉尘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土立窑企业名单,报自治区经贸委(或自治区建材行办)。自治区经贸委(或其授权的自治区建材行办)根据各地节能环保型石灰窑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批向自治区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提供淘汰土立窑企业名单,有关部门不再予以登记或年审;各地建材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关闭,并重点取缔没有相关手续的土立窑。
对容积150立方米以上(含150立方米)、窑的有效高度18米以上(含18米)的机械化立窑和窑径Ф2.5米以上(含Ф2.5米)的回转窑,经所在地州市建材主管部门审定,并报自治区建材行办核准,可以限期半年进行环保和节能技术改造。经环保部门验收,逾期环保和节能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对违反规定,继续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理。
(三)保护环境,合理选址在资源和市场相对集中、工业用水用电供应充足的地方建立石灰工业园区,使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确保节能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在水库、河道、湖泊及居民区5公里以内的范围内,不得采矿和建厂;采矿点和石灰生产线必须保持300米以上的距离,确保职工和生产设备安全。
(四)引导和支持石灰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加强矿山选点和详探工作,合理开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原料稳定性,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石灰窑的烧成率;鼓励企业回收利用石灰烧制过程中排放的CO2及煤焦油等废弃物;引导建筑、交通、家禽养殖等领域使用石灰烧成产生的石灰粉末,努力创建节约型企业。
(五)重点石灰用户要支持石灰行业发展重点石灰用户要在自身继续做大做强的基础上,树立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严把石灰选用关,对于土立窑企业生产的石灰一律不予选用,以实际行动支持我区石灰行业健康发展。
(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现有的组织机构及网络,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加强政策引导,主动做好市场信息服务,引导企业投资决策;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指导和帮助企业改进管理,挖潜降耗,提高经济效益。行业协会要利用自身优势,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提高技术人员素质。要创新工作方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利益,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石灰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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