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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三、各地新建(扩)改建石灰项目,须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意见》的项目由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含兵团),同时抄送自治区建材行办,由自治区建材行办提出复核意见后予以备案。《意见》实施后,未按照《意见》要求复核备案的新建(扩)改建石灰项目,必须在2010年3月底前补办复核备案相关手续,逾期不报备或无法达到备案要求的项目列入关停范围。
  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石灰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经信、发改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石灰企业和项目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石灰产需相互关联的大企业联合重组,促使企业向规模化、环保节能型方向发展。鼓励水泥企业直径2.5米及以上的回转窑转产石灰;经信、发改、财政部门对符合中小企业财政扶持资金规定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符合技改贴息政策的项目给予贴息,符合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新技术应用的项目给予奖励,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五、加大监管力度,积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自治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石灰企业的监督、监测力度,督促排放不达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改造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收回其排污许可证,并通知地方政府实施关停。新建(扩)改建石灰生产线的主要排放口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石灰用石灰岩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不得向列入关停范围的石灰企业配置资源;安监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检查,对石灰岩矿开采和石灰生产一体企业的石灰生产工艺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列入自治区关停企业范围的,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对关停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石灰产品的质量监督,督促石灰企业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过程控制化验室,提高企业的检验和控制能力,对各类石灰产品分别按照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开展产品质量定期抽样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关于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的意见

  附件:
  关于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的意见

  石灰是国民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原材料,不仅用于建筑与道路工程,还广泛用于冶金、化工、轻工、食品、环保及农业领域。为促进我区石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区石灰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市场需求特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区石灰行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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