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新政办发〔2009〕1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07年7月,自治区出台了《关于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意见》(新政办发〔2007〕154号,以下简称《意见》)。两年多来,自治区石灰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基本淘汰坑窑,整体装备水平有所提高。截至目前,全区已形成石灰产能400余万吨较《意见》实施前增长43%;其中机械化立窑和旋窑产能210万吨,约占总产能的52%,较《意见》实施前增长20%。
在我区石灰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在2008年底前彻底关停土立窑,在监管检查中未对落后企业生产设施和建筑物采取拆除、炸毁等强制措施,违规项目存在死灰复燃现象;部分新建项目未按照《意见》要求审核备案,甚至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线仍在新建,难以实现有效监管;一些具备环保和节能改造条件的机械化立窑、旋窑未实施技术改造等。特别是今年4月发生的石灰窑坍塌致使4人死亡事故的发生,尤其应该唤起各地、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对当前石灰行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更加自觉地落实好《意见》精神。为彻底消除石灰产业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加快石灰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发展步伐,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石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意见》精神,组织经贸、发改、环保、国土资源、安监、工商、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区域内石灰产业的清理整顿力度,立即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抓紧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已经出台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抓紧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工作要认真彻底、扎实有效,对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设施和建筑物必须采取拆除、炸毁等强制措施,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将清理整顿情况报自治区经信委和建材行办。自治区经信委要在2010年8月底前会同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将清理整顿和专项检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各地要按照《关于自治区淘汰石灰窑鉴别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建材行〔2008〕12号)要求,立即对各类石灰窑逐个检查鉴定,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石灰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报自治区建材行办审核公告。凡没有经过审核公告的企业(生产线)一律列入关停范围。自治区建材行办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各地做好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