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材检查站,为自治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及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木材或野生动植物运输检查监督的职责,依法对违法运输木材或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协助主管局监督和管理全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八)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种苗站(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为自治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法规、规章;负责全县林木种子管理工作,有计划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林木种子资源。依法审核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签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负责林木种子的检验、检疫工作,审核签发林木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依法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权交易中心,为自治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森林、林木、林地资源的评估、林权流转交易、林业法律政策咨询、林权交易纠纷调处、办理林权交易过户手续。
(十)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益林管理中心,为自治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提高森林生态效益,承担全县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及承办全县地方公益林的认定工作;负责全县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兑现及使用监督,维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全县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动态监测和公益林管理的监督、核查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