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法规股
拟订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及工作计划,林业执法监督和林业行政应复应诉、听证,国家赔偿案件的理赔和错案追究,林业行政许可、林业法律咨询和普法教育,承办依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的林权争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仲裁等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
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验、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主要行政审批事项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林产品)运输证》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征占用林地审核;《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运输证》审核;《林权证》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木种子(苗)生产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苗)经营许可证》核发等。
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自治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森林防火办公室),为自治县林业局所属副科级行政单位。核定行政编制8名,其中:所长1名、指导员1名,副所长1名。
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及其他相关建设;制订全县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办理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濒危物种的重大案件,维护林区社会治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担森林防火的具体工作,规划组织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二) 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产业发展办公室,为自治县林业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完善林业政策和管理制度,制定我县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植树、造林、抚育、采伐、更新的规划、调查设计、种苗供应、施工作业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林业基地、造林绿化、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