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六)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七)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县林业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八)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县林业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林业国有资产。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九)拟订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林业科研、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指导林业对外合作工作。负责专业人才培训和林业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十)承办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地区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林业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和处理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文电)、信访、督办、信息、档案、保密、接待、会务、后勤等工作;组织林业宣传报道;指导全县林业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人事工作;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人员的管理,制订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林业产业规划和资金管理股
制订林业发展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的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检查全县林业财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管理林业财务、统计和林业专项贷款工作,负责国家林业资金和本县林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林业经济调节政策和措施;管理国有林场资产及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按权限审批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