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法》。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专项资金的采购,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纳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因工作特别需要,超预算或计划的采购,事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政府采购行为,逃避财政部门的监管。对没有编入部门预算或不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超范围的采购,以及事前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资金,并将情况上报行署备案,同时,按违反《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采购单位在完成政府采购活动后,要及时按规定向地区政府采购中心交办采购档案,向地区政府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同时向会计事务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
根据《
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任何单位会计主体地位不能改变,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单位,其财务管理权、资金使用权属于单位,对本单位资金收支活动以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单位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并实施会计核算。
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强化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单位的一切资金收支活动,要按照统一的会计标准和范围,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在本单位合法开立的账簿中核算,并在决算报表中如实反映,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核算和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因上级调拨、统一配发、划转、捐赠、盘盈盘亏、置换、抵偿等特殊事项造成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处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要严格按照《地区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执行,分别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固定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