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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财经工作秩序的通知


  三、坚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账户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强化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资金的流动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可以实时监控、综合检查、整改反馈、跟踪问效的运行机制,对于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及提高预算执行的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的资金事项必须真实合法。
  对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允许开设的账户类型有: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津贴补贴账户、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基建账户、专项资金账户、工会经费账户、党费账户。各类账户只准开设1个。经地区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其经费独立的,可以开设相关账户;经费不独立的,只能开设1个账户。银行账户核算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哈地财库字〔2009〕1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行政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新开设上述类型以外银行账户,必须提供确需单独开户的有关依据材料,经地区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
  严格执行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加强零余额账户管理,严禁从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基本账户划转资金。对违反规定,擅自划转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停止对单位的资金支付,并收回授权支付额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开设账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如核算的资金内容超出各账户规定核算范围,或账户间串户、混用,或未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的,将视为“小金库”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单位,财政部门可采取拒绝拨付或停止拨付措施,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地委、行署备案。对利用国库集中支付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坚持政府采购制度,强化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开展日常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形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依法实行政府采购,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是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加强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采购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凡实施列入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严格实施集中采购的,不得进行分散采购,确因特殊情况需分散采购的,要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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