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按照地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标准为单项资金安排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财政部门在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评价报告,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并上报地委、行署。绩效评价同项目预算挂钩。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财政部门提出核减预算指标建议,报行署审定后执行。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是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国家收入的补充,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属国家财政资金。根据《
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管理要求,政府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完整的部门预算,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坚持“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的原则,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具有执收、执罚非税收入权限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性非税收入,都要严格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地区财政国库或地区财政专户。支出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规定的审批程序。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归集和使用,凡是不按规定归集和使用的,以及瞒报截留收入、转移资金的,将视为“小金库”,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票据的管理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地区财政局领购、发放、保管、核销。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制、自购票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使用收款收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不得伪造、买卖、转让、租用、借用、串用收费票据;不得利用票据在上下级之间或各类账户之间进行大额转款。凡是违规使用票据的,按照《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立项收费,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将本单位的收费行为转嫁到协会、学会等有关部门收取;不得隐瞒收入,不得截留、滞留、挪用或坐支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