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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财经工作秩序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财经工作秩序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地区坚持财政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不断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增强财政资金运行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加强,财经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单位)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规范财经工作秩序方面仍普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预算编制水平不高,对执行部门预算认识不到位,在预算执行中存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反规定混用资金,虚列支出以及套取、挪用财政资金;二是未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隐瞒、截留、挪用或坐支非税收入;三是未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避集中采购而倾向于分散采购,先采购后申报或随采随报以及未经批准自行采购或超标采购;四是未能认真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违规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五是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发生,此问题主要发生在一些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六是私设“小金库”现象依然存在。上述问题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肃财经工作纪律,规范财经工作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力

  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人大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收支计划。实施部门预算,有利于建立规范、科学的预算分配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部门预算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关键。
  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过人大批准后,由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严格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预算约束原则,按照确定的收支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要正确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者资金不得混用。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按坚持审批在前、安排在后的原则,不得“先斩后奏”,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不得违规挪用项目资金。
  部门预算的调整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提交行署研究审定后,报请人大批准。对不执行部门预算,特别是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使用资金以及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可拒绝拨付并暂停其当年拨款,同时视情况提出核减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建议,报行署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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