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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对妇女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其中妇女人均最高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贷款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四)贷款利率及贴息:个人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创业项目属于微利项目的,在扶持期间内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的小额贷款,可享受200万元以内50%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其余50%由企业自行承担,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72号文件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五)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贷款可采取村民五户联保,信誉基层组织担保,协会会员联合担保,财产担保等;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妇女、合伙经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采取利用担保基金、提供反担保方式担保;对受县(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具有银行信誉资质个人原则上无需提供担保。
  (六)贷款流程: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妇联组织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的程序进行。经办担保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要简化贷款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创新信用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为妇女申贷提供便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区成立推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地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各县市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各县市今年8月底前全部启动此项工作,以增收富民为目标,解放思想,创新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地区领导小组在10月底前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要建立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年终考核指标,进一步优化管理层级,合理确定任务,加强监督检查与评估,努力形成有效的管理与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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