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学校的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采取经销商与地区各学校联系,签订供货协议的方式实施;
地区旅游局:主要负责宾馆和商厦的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采取经销商与各宾馆和商厦联系,签订供货协议的方式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大宗用户(包括工矿企业、写字楼、医院、学校、商厦、宾馆、车站、机场、道路等场所)及城乡居民用户,城乡居民用户的推广工作以各县(市)街道、社区、乡(镇)、村为主,采取经销商与街道、社区、乡(镇)、村联系签订供货协议的方式实施。
力争在11月底全部完成推广任务。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推广宣传统计阶段(8月1日-8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局、旅游局、教育局及中标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视、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广大企业和城乡居民用户充分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要制定各自整体推广方案,确保各个环节有人抓落实;要按分工要求组织汇总各自职责范围内单位(企业)节能灯需求量。地区大宗用户所需节能照明产品汇总表一式三份,于8月28日前上报地区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用户所需节能照明产品汇总表一式三份,于9月10日前上报地区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填表格见附表3、4、5、6。中标企业要及时与各牵头部门对接,确保所需推广产品按时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第二阶段:推广实施阶段(8月15-11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局、旅游局、教育局在完成节能灯需求量登记和签订协议后,主要由经销商在11月底完成节能灯的购货、安装及调试工作。合同签订时间要在9月初完成。
第三个阶段:总结审核汇报阶段(12月中旬以前完成)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局、旅游局、教育局等部门要按分工要求对开展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推广工作进行总结和节能效果评估,将总结材料与评估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地区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地区行署和自治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办公室(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