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建筑强市(县)、建筑强企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建建发〔2011〕21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建筑强市(县)评审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第一批建筑强市(县)、建筑强企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认定对象
建筑强市(县)的认定范围:建筑强市是浙江省范围内的设区市,建筑强县(市、区)是浙江省范围内的县、市、区,并须符合《浙江省建筑强市(县)评审暂行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认定条件。
建筑强企的认定范围: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并须符合《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中第二条(一)至(九)规定的评价条件。
二、评审认定相关要求
(一)各申请对象分别按要求填写《浙江省建筑强市(县)申报表》和《浙江省建筑强企申请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按要求对申请对象材料进行初审,于10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及初审意见(即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省建管局。其中申请建筑强市(县)的申请材料须经申请地人民政府确认后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