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确认后报省政府命名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强市(县)的认定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对已被认定的建筑强市(县)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或撤销其建筑强市(县)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满足认定条件的;
(三)应当撤消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建筑强市(县),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将建筑业总结和下一年的发展报告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浙江省建筑强市(县)申报表
2.浙江省建筑强市评价指标
3.浙江省建筑强县(市、区)评价指标
附件1:
建筑强市申报表
设区市人民政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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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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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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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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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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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建筑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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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产值: 亿元
| 利税总额: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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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技术中心: 家
| 国家级工法: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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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区域建筑市场情况:1、 省(市、自治区)产值: 亿元
2、 省(市、自治区)产值: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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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执业人员: 人;其中一级建造师: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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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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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意见:
年 月 日(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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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年 月 日(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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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意见:
年 月 日(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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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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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强县(市、区)申报表
县(市、区)
人民政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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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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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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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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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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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建筑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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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产值: 亿元
| 利税总额: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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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技术中心: 家
| 国家级(或省级)工法: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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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区域建筑市场情况: 省(市、自治区)产值: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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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执业人员: 人;其中一级建造师: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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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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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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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年 月 日(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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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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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意见:
年 月 日(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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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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