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强市(县)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建〔2011〕10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行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跨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浙江省建筑强市(县)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建筑强市(县)评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建筑业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建立和完善建筑强市(县)评价体系,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强市(县)的评审是推动我省建筑业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跨越的重要环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我省建筑强市(县)评价体系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建筑强市(县)政府在近五年内有明确的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奖励政策及其他扶持措施。
第四条 建筑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发展有完善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
第五条 建筑强市(设区市)须在申报期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2000亿元以上,利税总额100亿元以上。
建筑强县(市、区)须在申报期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400亿元以上,利税总额20亿元以上,对特色产业集聚较好的建筑强县(市、区)可适当放低产值指标。
第六条 建筑业科技创新水平较高,建筑强市(设区市)须拥有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5家以上,具有国家级工法20项以上。
建筑强县(市、区)须拥有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2家以上,具有国家级工法5项或省级工法10项以上。
第七条 市场开拓成效显著,建筑强市(设区市)须在申报期上一年度内具有完成建筑业产值超过200亿元外省区域市场1个及以上或具有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超过100亿元外省区域市场2个及以上。
建筑强县(市、区)须在申报期上一年度内具有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超过50亿元外省区域市场1个及以上。
第八条 具有合理的建筑业人才结构,建筑强市(设区市)须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3000人以上。
建筑强县(市、区)须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500人以上。
第九条 建筑业安全形势良好,建筑强市(设区市)在申报期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事故不超过2起以上(不含2起)。
建筑强县(市、区)在申报期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不超过1起以上(不含1起)。
第十条 评选的数据资料,建筑业统计数据以年报为准,财税数据由所在地财税部门证明为准。
第三章 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 建筑强市(县)的认定范围:建筑强市是浙江省范围内的设区市,建筑强县(市、区)是浙江省范围内的县、市、区。
第十二条 建筑强市(县)的申请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建筑强县(市、区)的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建筑强市(设区市)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同意后,报省建设厅。
第十三条 建筑强市(县)的认定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评审标准(详见附件)由省建设厅委托专家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