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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二)各培训单位在办班前三周要将培训方案(课程名称、内容、授课教师、上课时间与地点、课时数、学分等相关信息)下发到相关中小学,供教师选择学习内容。
  (三)各级培训要有规范的培训档案:含项目方案、培训计划、课程计划、学分标准、考核要求、学员情况、培训评估等,留存完整的培训档案。每年应根据培训计划做出培训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开展情况、评估工作情况、评估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四)各培训单位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关注培训方案与教学安排的实施;每门课程结束之前,学员要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评价;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员对授课情况的意见,并及时进行反馈,以便授课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内容;定期对教学情况进行教学检查。培训结束后,通过对学员、学员所在学校、参与培训的相关人员进行问卷、访谈等方式,对培训进行评估。
  (五)各培训单位要将学员的培训考核成绩及时输机反馈给学员所在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教师所在单位。供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学校及时进行学员学籍网络信息的更新。
  (六)各中小学校要为每一位教师建立培训档案,教师调入其他学校工作,应将培训档案随人事档案转移,其培训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
  (七)中小学教师参加“十二五”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累计取得36学分即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由各区县统一发放。

  附件3: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项目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统筹管理,结合北京市教师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教师培训项目是指由市教委立项、市财政拨付专项经费、由具备教师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的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
  第三条 市教委是培训项目的主管部门。市教委人事处对教师培训项目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师训中心”)协助市教委人事处负责项目的业务统筹管理,组织项目的立项与申报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监控,组织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教师培训项目立项及申报程序:
  (一)市师训中心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年度培训计划及教师培训需求,设计年度项目立项指南,报北京市教委人事处审定并正式发布;组织立项申报,并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教委人事处审批后,正式立项。
  (二)市教委人事处根据立项结果,在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确定的经费预算总额内,编制年度教师培训项目专项经费总预算。
  (三)根据市教委和财政局批复的教师培训经费总预算,市师训中心组织全市项目的申报工作。已获准立项的市级培训机构按照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对培训项目的要求,认真、如实、完整填写申报文本,提交项目申报书,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市师训中心。
  第五条 教师培训项目的经费审批程序:
  (一)市师训中心将项目申报文件汇总后,报市教委人事处,由人事处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二)项目评审通过后,培训机构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组织开展教师培训,并严格执行培训方案及经费预算。
  (三)市师训中心受市教委人事处委托,对培训项目实施业务统筹管理,组织专家对培训项目进行质量监控。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受市教委委托组织实施培训项目,其主要职能是:
  (一)在项目批复之后,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实施培训。培训课程与活动设置应科学、合理,师资配备及其他资源应丰富、充足,管理制度应健全、有效。在培训过程中,应注重了解培训对象的需求,确保教师通过参与培训课程及各类活动真正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批复和相关规定使用培训项目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做好专项经费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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