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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奖学金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四条 项目选拔程序:
  (一)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拟选派学生名单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名单提出意见后,将获奖名单反馈有关高校;
  (三)高校在校内公示选派学生名单,并将《奖学金通知书》发给被资助人。
  第十五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自行办理签证。未能获得签证者,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持有效签证的护照、《奖学金通知书》及《奖学金资助协议书》到本校外事部门办理奖学金领取手续,到本校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第十七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完成以下境外学习任务:由本奖学金项目资助通过互换生项目到境外学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应在境外学校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获得本校认可。由本奖学金项目资助到境外学习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的学生需在境外接收院系或其它学术会议上进行发言。
  第十八条 各高校每年对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境外学习情况进行评估。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完成境外学习任务结束后,需提交境外学习报告和接收院系的评语。派出高校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因个人身体健康问题、不适应当地学习生活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派出学校提出申请,出具派出学校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派出学校报市教委。由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未发生的金额需退还。
  第二十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领取奖学金后无法出境的,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境学习的,由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追回未发生的金额。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境学习的,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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