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推进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第六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推进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自治区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林权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地区平原林业建设主体的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对地区生态建设和林果产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发展中仍存在产权不明晰、权责利不统一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交给农民,使农民不仅具有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林业经营体制,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现代林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林权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林权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围绕“生态立区”发展战略,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以富民兴林为宗旨,以明晰产权为核心,创新集体林经营体制机制,优化林业发展政策环境,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