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要求,对地区行署本级,地区各部门(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发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开展一次专项清理。
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标准:依“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是否存在与
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程序等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并提出具体废止、修改的建议,将清理结果报行署法制办。此项工作于2011年11月中旬之前完成。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要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要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
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工作
新颁行的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工作中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从程序到实体的监督力度,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