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节余的河南省援疆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交回河南省财政厅的“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资金财政专户”。
援疆项目完成后,实际投资如超过批准概算,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章 援疆资金的申请、拨付及变更
第二十六条 援疆项目建设资金的申请。
(一)援疆项目任务书和投资计划下达后,援疆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项目背景资料;
2.项目目标;
3.项目的执行进度安排;
4.申请资金额和预算安排;
5.监理及财务总监的书面意见;
6.其它相关内容。
同时应认真填写《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八份,报县(市)援疆机构,经过初审后报河南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和地区援疆办。
(二)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和地区援疆办对照资金申请报告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初审通过后,联合行文报河南省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应责令项目法人整改后重新申请:
1.进度报告不属实。
2.预算安排不合理。
3.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
4.项目进展中出现严重质量、管理问题,或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交流培训资金的申请。
按照河南省援疆规划确定的交流培训计划,由地区援疆(人才)办商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于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援疆交流培训计划建议报河南省委组织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援疆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
(一)地直单位管理的援疆项目,由项目单位填写《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经河南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地区财政局、地区援疆办、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业主分别签署意见后,哈密地区财政局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由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县(市)管理的援疆项目由地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市)财政局援疆资金财政专户。
各县(市)财政局对口支援新疆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参照上述办法,按进度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属于乡(镇)项目由县(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援疆资金财政专户。
乡(镇)财政所援疆资金的管理依照地区财政局援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