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援疆资金的拨付。投资计划下达后,哈密地区与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联合向河南省援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援疆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由河南省援疆办下发援疆资金拨付通知,河南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地区财政局援疆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地区财政局及各县(市)财政局负责划拨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地直援疆项目业主单位及县(市)财政援疆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资金使用的申请、拨付、结算程序,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支付工程款,确保资金正确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援疆资金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地区财政局应将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资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情况定期通报地区援疆办、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
第十九条 援疆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向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和地区援疆办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
会计法》和有关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使用资金,确保援疆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拨入项目法人单位的建设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发生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交支票”项目的竣工决算报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查批复,作为项目法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经过批复的竣工决算应抄送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河南省援疆办和地区援疆办。
第二十四条 援疆项目中由河南省全额援助的项目开工或建成后,如获得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资助的,河南省已投入的资金应及时置换出来用于安排哈密地区其它援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