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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环保手续: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五)按照资金来源,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文件;
  (六)规划选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同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城乡规划法》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节能审查:按照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八)招标核准:按照自治区招标规定填写的招标基本情况表;
  (九)真实性承诺: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十)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十一)其它:不同行业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它支持性文件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含招标方案);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设计依据,工程水文、气象和地质,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图设计,外部配套条件;工艺流程设计、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主要建(构)筑物和公用辅助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招标方案,土地使用情况,环保专篇、节能专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总概算等;
  (四)按规定由同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按规定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
  (六)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七)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复文件);
  (八)地质勘察报告的封面、结论和建议章节复印件。
  第三条 援疆项目的选址、用地、环境评价、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援疆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地区发改委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发改委审批。
  第五条 对点多面广、并纳入《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及兵团农十三师综合规划》的打捆项目,视同完成审批,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六条 援疆项目审批后,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项目,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环节。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审批后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地区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作为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七条 当年编制下一年度援疆项目计划。每年11月底前,由地区援疆办根据《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和兵团农十三师综合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下年度河南省援疆项目计划草案,经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初审后,双方联合行文报河南省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仍按以上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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