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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第七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和兵团农十三师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和兵团农十三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哈密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前期和审批

  第二条 援疆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前期阶段包括以下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合并审批。
  项目单位报送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用地手续:土地证或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规划选址:同级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环保手续: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五)按照资金来源,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文件;
  (六)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七)招标核准表;
  (八)节能登记表;
  (九)投资估算表;
  (十)真实性承诺: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二)可研文本:编制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三)用地手续:土地证或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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