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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环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按照《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建管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程项目使用性质或超计划投资、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3.违反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未经公开招投标,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施工企业先进场施工,再组织招投标的。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改变招标方式,化整为零或以其它虚假名义规避公开招投标的;
  4.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对工程现场管理不力,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
  5.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接受施工方、设备材料供应方财物或有价证券的;
  6.对工程资金管理不力,有资金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虚报冒领等行为或其它造成浪费和损失的;
  7.工程设备和物资属政府采购范围不进行政府采购,自行购买的;
  8.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
  9.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10.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地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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