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执法监督,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开展定期不定期抽查,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建筑市场。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纪检监察与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相互沟通配合。
1.地区发改委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方案审核后,文本应抄送地区监察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2.地区建设局(招标办)应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及时抄送地区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备案。
3.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后,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抄送地区监察局。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增加投资、变更图纸设计、增加工程量的,前期勘测设计未涉及后确需增加工程或工程量的,在增加前必须说明增加或变更的原因,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报地区监察局备案。
5.地区监察局对年度立项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予以公示,同时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工程各类手续的办理、招投标情况、工程资金的划拨使用、工程材料设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现场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中安排部署。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规定,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建设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整个项目的廉政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将纳入地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