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质量监管力度,对项目施工图的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并出具审查意见,确保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质量。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将合格报告作为备案条件之一。
3.落实项目监理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按监理职责履行义务。地区建设局要建立完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与施工方一起虚报工程量的监理人员,将其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理。
4.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强化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以及大宗材料和产品供应等所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管、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工程,应责令停工。要把工程质量不高、合同履行不力、招标中串标、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社会诚信不好的施工企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限制准入。
第九条 加强设计变更和追加工程量申报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批准文件报送相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改变建设内容。
第十条 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1.严格资金操作规程。做到项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运作安全。
2.严格资金拨付制度。按照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工程款只能拨入中标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不得拨至项目部、私人帐户或银行卡。
3.严格预结算管理制度。对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更改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和超概算的,地区财政局不得追加拨付工程款。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停止拨款。未经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剩余工程款。
4.严格大额资金使用监管制度。地区财政局应定期对下拨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全程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哈行署发〔2010〕127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作为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