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关于加强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11第七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检查,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哈密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环节指项目前期审批、招投标、合同订立、工程实施与管理、项目调整、资金管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督管理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区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1.地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牵头建立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审查招投标方案,对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统筹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同步履行工作职责。
2.项目业主:负责建设工程的立项、变更设计的申请、建设资金的概算、预算、决算;负责与施工方签订经济合同,严格把关,做到内容合法,措辞严谨,避免随意性,发挥合同应有的约束作用;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廉洁等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配合有关单位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3.地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业主单位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资金使用的申请、拨付、结算程序,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支付工程款,确保资金正确使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4.地区审计局:按照《哈密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审计中重点对项目合同、中标价、材料采购价款、变更及经济签证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