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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哈密地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实施进度
  (一)2011年工作计划
  1、制定草原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启动补奖机制
  (1)在地委行署和县市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地区和县市畜牧部门牵头,掌握了解区域内生存环境恶劣、草场退化严重、不宜放牧的天然草原面积、草原植被状况和草原牲畜承载现状等,进行清查摸底和登记造册。根据草原调查基础数据和当前草原牧区的利用现状科学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初步提出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区域的界限和面积,对各县市上报的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草原生态基本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制作电子地图,初步制定《哈密地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2)根据自治区制定的《新疆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修订《哈密地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使哈密地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上与自治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下与县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全面接轨。
  计划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哈密地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审定。
  (3)在2011年8月20日前,召开哈密地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启动会议,由地区与各县市签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责任书》,全面开始落实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制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召开各县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启动会议。
  (4)按照自治区要求,完成全地区各县市牧户基础信息采集录入上传(包括牧户草场承包证换发和进一步完善草场承包责任制)工作。此项工作2011年8月底前完成。
  (5)各乡镇政府在县市畜牧部门指导下与实行禁牧和草畜平衡项目牧户签订《草原生态保护禁牧合同》和《草原生态保护草畜平衡合同》。此项工作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6)国家补助奖励资金到位后,经地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核查,确实已实施禁牧和落实草畜平衡的,由地区和县市财政逐级下拨兑现补助奖励资金。此项工作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2、落实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政策
  (1)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区域内人工草场和牲畜存栏情况进行统计、造册、上报,重点摸清人工草场的实际种植面积、品种、分布及牲畜品种改良等情况,并将落实统计的数据上报县市草原站和畜牧工作站备案。各县市草原站和育种站将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地区草原站和畜牧工作站备案。此项工作2011年8月底前完成。
  (2)由各县市草原站和畜牧工作站对区域内人工草场实际种植面积、品种、分布及牲畜存栏、品种、分布等情况进行自查。由地区草原站和畜牧工作站组织力量对各县市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核实结果作为落实牧草良种补贴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2011年9月底前完成。
  (3)核实认定后,按本方案予以兑现牧草、牲畜良种补贴。
  3、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1)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区域内牧户和人口数量情况进行准确的统计,重点将牧民的户数、人数和其合法承包的草场面积、饲养的牲畜数量和品种,以及畜牧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将落实统计的数据上报地区畜牧部门。此项工作2011年9月中旬前完成。
  (2)由各县市统计部门和畜牧部门负责核实上报牧户和牧民人口数量,严格界定“牧户”的标准。以仍在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具有与集体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并实施禁牧或草畜平衡,且2008年底统计在册的牧户,作为判定牧户的主要依据,包括牧业乡镇的牧户和农业乡镇牧业村组的牧户。此项工作2011年9月底前完成。
  (3)国家补助奖励资金到位后,予以兑现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助。

序号

工作内容

负责单位

2011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讨论审议并与自治区和县市对接《哈密地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地区畜牧兽医局

 

 

 

 

 

 

 

 

 

 

 

2

根据自治区制定的《新疆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修订《哈密地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地区畜牧兽医局

 

 

 

 

 

 

 

 

 

 

 

 

3

召开哈密地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启动会议,由地区与各县市签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责任书》,全面开始落实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制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召开各县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启动会议;

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5

按照自治区要求,完成全地区各县市牧户基础信息采集录入上传(包括牧户草场承包证换发和进一步完善草场承包责任制)工作;

县市畜牧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6

各乡镇政府在县市畜牧部门指导下与实行禁牧和草畜平衡项目牧户签订《草原生态保护禁牧合同》和《草原生态保护草畜平衡合同》;

县市畜牧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7

国家补助奖励资金到位后,经地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核查,确实已实施禁牧和落实草畜平衡的,由地区和县市财政逐级下拨兑现补助奖励资金;

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县财政部门

 

 

 

 

 

 

 

 

 

 

 

 

8

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区域内人工草场和牲畜存栏情况进行统计、造册、上报,重点摸清人工草场的实际种植面积、品种、分布及牲畜品种改良等情况,并将落实统计的数据上报县市草原站和育种站备案。各县市草原站和育种站将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地区草原站和育种站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县市畜牧部门

 

 

 

 

 

 

 

 

 

 

 

 

9

由各县市草原站和育种站对区域内人工草场及牲畜良种等情况进行自查。由地区草原站和育种站对各县市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核实结果作为落实牧草良种补贴的重要依;

地县市畜牧部门

 

 

 

 

 

 

 

 

 

 

 

 

10

核实认定后,予以兑现牧草、牲畜良种补贴,

地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11

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区域内牧户和人口数量情况进行准确的统计,并将落实统计的数据上报地区畜牧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畜牧部门

 

 

 

 

 

 

 

 

 

 

 

 

12

由各县市统计部门和畜牧部门负责核实上报牧户和牧民人口数量;

县市统计、畜牧部门

 

 

 

 

 

 

 

 

 

 

 

 

13

国家补助奖励资金到位后,予以兑现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助。

地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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