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证食盐供应,增大食盐调入量。食盐批发企业要增大小包装食盐的包装产量,保证市场上各食盐品种的正常供应,未经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批准,不得向市场投放散装食盐,同时向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食盐调入计划,及时补充食盐库存。
4.2.3.3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食盐供应紧缺情况,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采取增加企业生产,调运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措施予以解决,并辅以适当的宣传解释,必要时适量动用食盐储备。
4.2.4 舆论宣传引导
搞好舆论宣传引导。按照规定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电视、广播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市场监管情况,防止散布谣言和借机炒作。
4.2.5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按照应急响应发布权限和有关程序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3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要求,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救援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4.4 应急措施能力评估
按照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要求,由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补充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市政府要求,对全市主要预警体系网络提供相应支持,定期分析、评估运行效率。
5.2 储备保障
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建立市级食盐储备制度,完善全市食盐储备体系,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按照指令动用食盐储备。本溪县、桓仁县食盐储备制度由各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5.3 资金保障
处置食盐应急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由市、县食盐应急处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县同级财政负担,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