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2009〕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增加参与本市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本市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上海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上海市人口发展战略,参与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境外在沪常住人口的发展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研究提出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