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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1修订)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8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于2011年9月23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3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3年3月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3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地位〕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选举产生,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三条 〔代表权利〕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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