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客运站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客运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建设要求)
客运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条 (客运站命名及站级验收)
客运站的命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向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请,由市交通港口局转报市地名办审批。
客运站的站级验收应当依据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并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二级客运站由市交通港口局组织验收;
(二)三级以下客运站由所在地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客运站需要变更站级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站级验收。
第七条 (经营许可条件)
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市交通港口局或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售票员、行包员、检票员、车辆调度员、安全检查员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
1、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根据不同的站级要求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并且配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2、配备本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需要的网络通信、售票终端等设备,并符合联网售票的接入要求。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制度。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客运站的地理位置和建筑平面图;
(六)与客运站站级相适应的设备清单;
(七)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授权经办委托书;
(九)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九条 (许可程序)
市、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