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期限内有两次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仍然存在挂靠经营问题的;
(四)不服从管理部门客运班线站点调整决定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权注销)
客运班线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港口局可以注销该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定期对班线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运营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应当相对统一,对每个班线客运经营者所经营的客运班线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省际道路班线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秩序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告知市运输管理处。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档案,完整保存、详细记录相关基础数据、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等资料,并创造条件,提供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用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公司化经营,是指营运车辆所有权为本公司所有,从业驾驶员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关系,运输经营、运输安全、车辆维修以及运营收益、成本支出、票款结算等财务事项均由公司负责管理。
本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营运车辆由个人出资以企业名义购买、登记、运营,其实质所有权属个人所有,从业驾驶员与企业未订立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关系。
本规定所称的实载率,均以上海公路客运信息平台提供的数据为准。
本规定所称的同一起讫地,是指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所在地。
本规定所称的同一客运班线,是指同一起讫站的客运班线。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客运站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以下统称市、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