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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具体评标标准、分值设定和评标办法由市运输管理处报市交通港口局后,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条 (投标加分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获得评标标准总分以外的加分,但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评标标准总分的15%:
  (一)企业自主调研开发的客运班线,且最先提出完整的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可以增加评标标准总分8%的分值;
  (二)企业现有客运班线公司化经营率达80%以上的,可以增加评标标准总分5%的分值;
  (三)经市交通港口局认定的因执行应急任务或者在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点、班线调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增加评标标准总分7%的分值。

第四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评议考核基本要求)
  本市建立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每年组织对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评议考核标准)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标准包括班线客运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量。基本资质条件包括企业规模、车辆设施、人员素质、安全制度等;营运服务质量包括守法经营、安全行车、优质服务、规范管理、社会评价等。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具体标准由市运输管理处编制并报市交通港口局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评议考核等级)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第二十四条 (评议考核方法)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基本资质条件的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否决制,班线客运经营者必须达到相应考核标准;营运服务质量年度考核采用打分制,总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根据综合考核情况,班线年度考核优秀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不合格班线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内为重点监管对象。期末考核为各年度考核的平均分。
  第二十五条 (评议考核程序)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根据评议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并在客运班线经营权年度末的一个月前及经营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市运输管理处书面报送自评报告;
  (二)市运输管理处根据评议考核标准具体实施评议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在客运班线经营权年度末的一个月内完成,并将考核结果通知班线客运经营者和报送市交通港口局备案。期末考核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完成,并将期末评议考核材料报市交通港口局审议;
  (三)市交通港口局收到期末评议考核材料后,在20日内进行审议,决定下一期客运班线经营权是否准予延续,并将期末评议考核结果在上海交通网上公示。
  第二十六条 (延续经营期限的标准)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期末考核结束需要延续经营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新一期经营期限:
  (一)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经整改且期末考核合格的,可准予延续4年的经营权;
  (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全部合格的,可准予延续6年的经营权;
  (三)期末考核优秀的,可准予延续8年的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期限不予延续情形)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该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一)企业基本资质条件评议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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