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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班线客运经营者需要迁移客运班线起讫站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调整意向符合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点、线路布局规划;有利于推进班线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有利于推进非规划客运站点的归并、调整。
  (二)在同一客运站连续运营六个月以上,且实载率低于行业平均实载率。
  因实施省际道路客运站点、线路布局规划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交通港口局有关客运班线站点调整决定。
  第十四条 (班线配载)
  客运班线的配载站点安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从客运站始发的客运班线实载率低于行业平均实载率时方可申请提出配载。
  (二)按照客运班线起讫站之间的顺向客运站点安排。
  (三)内环线以内的客运站点不得相互配载。
  (四)内环线以外的客运站点不得到内环线以内的客运站点配载;郊区客运站始发线路不得进入市区客运站配载。
  (五)客运班线在实施迁站后,在新始发站正式运营180天内,不得申请至原始发站配载。
  (六)一条班线原则上只可配载1次。
  第十五条 (班线运营)
  班线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120日内落实车辆投入运营,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放弃客运班线经营权;
  (二)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并按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行驶,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三)不得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
  (四)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班线经营;
  (五)禁止挂靠经营。

第三章 经营权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形式)
  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程序)
  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标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市运输管理处受市交通港口局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报市交通港口局同意后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密封向市运输管理处报送投标文件;
  (三)市运输管理处受市交通港口局委托主持开标,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到场;
  (四)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市交通港口局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六)市交通港口局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上海交通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 (评标机构)
  市交通港口局应当逐步建立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开标前市交通港口局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工作设1至2名监督员,负责监督招标全过程。招标工作监督员由市交通港口局负责派出。
  第十九条 (评标标准、办法)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的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标前分评分指标包括:企业规模、运力结构、最近两年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标前分评分标准参见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8号令《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附件。评标分标准应当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营方案、经营方式、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标前分由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评定,于开标前7日在上海交通网上公示评定结果。如果公示后存在较大异议的,由市运输管理处会同行业协会调查核实,并在开标前据实调整;评标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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