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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申请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其中,客运班线长度在8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客运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客运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其他客运班线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新购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并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八条 (班线发展计划)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根据本市班线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每年第三季度提出客运班线发展计划草案,征询相关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形成本市客运班线下年度发展计划,并在上海城市交通网上公告后实施。
  客运经营者可以随时向市运输管理处提供发展客运班线的意向书,同时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市运输管理处审核后纳入客运班线发展计划草案。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需要申请经营客运班线的,应当在本市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之日前向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之日统一确定为受理之日。
  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
  同一客运班线不满3个申请人的,市运输管理处受市交通港口局委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交通港口局审核,市交通港口局在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经营期限确定)
  本市对客运班线实行4到8年的有期限经营,并根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和服务质量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
  (一)新增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
  (二)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取得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重新审核确认后,其首期经营期限确定为4年。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予以半年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吊销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期限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分别确定4、6、8年。
  第十一条 (延续经营许可)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依据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增加班次)
  同一起讫地客运班线6个月内本市发班平均实载率达70%以上的,方可申请增加班次。
  客运班线需要增加班次的,应当优先在原有的班线客运经营者中确定,但原有班线客运经营者放弃或者该客运班线经营状况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
  经营同一起讫地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实行联合经营、统一结算等有利于集约经营的,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对该班线的运力投放、班次调整、站点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班线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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