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交客〔2011〕544号)
各有关单位:
经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2011年9月5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维护省际班线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省际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班线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省际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前款所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是指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指定客运班线的权利。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区县道路运输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客运班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市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公正透明、效率优先等原则,鼓励班线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联合、集约经营,积极推进公司化运营、区域化发展、品牌化服务。
第五条 (行业协会作用)
本市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客运班线发展与调整、客运班线招标、经营状况评议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行业协会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客运班线分类)
本市客运班线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类型:
(一)一类客运班线:本市中心城区(指外环线以内,下同)与外省地级市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二类客运班线:本市中心城区与外省的县之间的客运班线以及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与外省的地级市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三类客运班线: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与外省的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第七条 (经营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