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和协会会员的作用,通过整合资源、购买服务等各种途径,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街(镇)要配备专职流动人口工作人员;居(村)委专(兼)职工作人员与流动人口的配备比例总体达到1:500,其中流动人口较多的居(村)委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流动人口工作人员。加强与人口办的协调,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综合协管员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区(县)建立计划生育专职协管员队伍。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力度,强化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各级财政专项预算中要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工作经费,人均经费标准要逐步达到户籍人口标准,并逐年递增。
4、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便民措施。市人口计生委加强与市政府法制办的协调,做好《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和修订起草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和便民维权,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利用网站、宣传栏、报刊、办事网点等多种载体,及时向流动人口提供政策法规和人口计生服务信息,规范行政事务办理程序,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5、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生育联系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以及孕检报告单出具等办事模块的应用,街道(镇乡)级应用率达到100%。区(县)人口计生委要强化流动人口信息协查和通报工作的管理,督促基层及时完成省际流动人口信息实时协查工作,提高信息质量。对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怀孕、生育等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重点开展网上协查和通报。市和区(县)人口计生委要加强日常工作监测,形成层级监管制度,对信息协查与交换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对信息协查和质量进行评估,将流动人口信息化应用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6、做好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和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推动建立“泛长三角”统计信息交换制度。按照“部门共享为主、基层信息采集为辅”的原则,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统计工作。市人口计生委结合“两个实有”全覆盖和实有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各区(县)、各街(镇)结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行政事务办理,及时采集和更新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尤其要做好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采集。按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统计报表,上报数据完整,数据间无明显逻辑错误。
完善流动人口出生录入机制,各区(县)对收到的医院通报单要做到“逢单必入”和及时录入,提高录入信息的准确率;市人口计生委将对照卫生部门提供的流动人口出生统计数据,对各区(县)录入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建立流动人口动态监测长效机制,掌握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监测点所在区(县)按要求做好动态监测各项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调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