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理意见。根据对规章梳理的结果,提出“废止”、“宣布失效”、“简易修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或者立法规划适时修改”以及“保留”等初步清理意见,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提出“简易修改”的,需同时提出“需要进行简易修改的条文及修改建议”。
3.清理结果处理。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和简易修改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其他需要修改的规章,由市政府纳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立法规划适时修改。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4.时间节点。流管处负责清理,于2010年8月10日前向政法处提交清理小结和《规章清理建议表》;政法处负责审核,于8月13日前提交委领导审阅,8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
1.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根据市政府第26号令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对照这个定义进行排查,无论是否进行了文件备案。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文件、保密文件等,认为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经保密审查并解密后,纳入清理范围。
2.清理标准。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清理,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对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2)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的,应当决定废止;
(3)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应当予以修改。对应当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需同时提出“需要修改的条文及修改建议”。
3.清理结果处理。一是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是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备。要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建立全市规范性文件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