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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参加评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真实、详细的申报材料。参加新建园评估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建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综合情况表》;
  (二) 建园以来工作总结。
  参加综合评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留学人员创业园基本情况表》、《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孵化情况表》;
  (二)截至申报日止三年的工作总结;
  (三)自申报日起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评估结果使用

  第十七条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估得分在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新建园评估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评估数据的统计结果确定评估等级。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估结果和评估等级反馈至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评估结果反馈至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是评价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评为优秀等级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江苏省优质留学人员创业园”称号并颁发牌匾,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留学人员创业园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资格。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地留学人员创业园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数据积累,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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