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释解教人员判刑前原工作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已缴费的,其重新就业后如本人年龄在参保范围内,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同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工龄)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责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
3、判刑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可参加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但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国家和自治区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其基本养老金不予调整;社区矫正人员在被判缓刑、监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责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
4、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村(居)委会及时登记造册上报,要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保障金,并相应减免其子女就学学杂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又无生活来源的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责任单位:民政局、教育局、乡镇、村(居)委会)
(三)加强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对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是保障其实现就业的重要前提。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相关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可享受以下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1)有就业意愿、培训意愿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及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300元、E类200元补贴;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300元、B类200元、C类100元补贴。
(2)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创业培训需求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及农业户籍的,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160元、B类120元、C类110元、D类100元、E类90元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30元、B类30元、C类2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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