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职人员因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可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责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
(7)用工单位招用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就业的,可按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责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建设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农村户籍的住房有困难没有宅基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划拨宅基地。(责任单位: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
5、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有关工作。要引导刑释解教人员报考职业技术类学校,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补贴。(责任单位:教育局)
6、农村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根据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20条规定,服刑前原有的承包地,应予以保留。刑释解教后有承包地的落实责任田,没有承包地的,乡政府、村委会在村集体预留的机动耕地中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农办、乡镇政府、村委会)
7、“危安类”刑释解教人员(是指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现已刑满释放的人员),由地、县市司法部门按规定负责接回,并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责任单位:司法局、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二)建立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
1、刑释解教人员判刑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如本人年龄在参保范围内,属城镇就业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或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农业户籍并在农村居住的,可到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可申请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区矫正人员在被判缓刑、监外执行期间,可继续参加或申请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培训就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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