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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工作
  (一)建立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体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综合运用政策支持、组织推动、财政扶持等措施,积极做好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1、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开辟就业岗位,重点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女40岁及以上、男50岁及以上未就业人员)、“三无”人员(无亲可投、无业可就、无家可归)、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改造表现良好人员的就业问题。(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2、鼓励、引导和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对愿意返回户籍所在地的,要积极做好生活、就业安置;对愿意进城务工的,要积极做好服务,推荐相关企业予以安置;对愿意异地安置的,要积极协调予以解决。
  3、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应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可在地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享受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管理局)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缺乏就业技能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后,再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自主选择就业。(责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管理局)
  (3)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后,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村委会(社区)对此类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活动给予支持,帮助他们办理小额贷款进行担保,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应给予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管理局、金融机构、乡镇政府、村委会)
  (4)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录用符合条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各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并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5)经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灵活就业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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