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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八条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具有科学依据,按照决策程序办事。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到不经调查的不决策,需要协商论证而没有协商论证的不决策,不符合决策程序的不决策。充分体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重要会议、活动和文件,凡适于公开的,应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以增强县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十条 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切实关心群众疾苦,虚心听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批评,努力为群众多办实事、做好事。

  第六十一条 管理人、财、物的部门或掌握审批权限的部门应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禄政发〔2003〕34号)文件同时废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和实施意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本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建立法制政府,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县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七)涉及全县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

  (九)本县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十)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十一)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县性长期限制措施;

  (十二)涉及全县性需长期限制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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